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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里”奶茶被判侵权 罚款300万元

摘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日前二审审结了一起茶饮企业商标权纠纷案,曾年销售1亿杯的“茶里”奶茶被判侵权。法庭宣布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燊博公司”)立刻停止对被上诉人广州茶里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茶里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茶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日前二审审结了一起茶饮企业商标权纠纷案,曾年销售1亿杯的“茶里”奶茶被判侵权。法庭宣布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燊博公司”)立刻停止对被上诉人广州茶里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茶里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茶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燊博公司也曾多次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被告,加盟商也曾对于燊博公司的商标提出质疑。

据了解,茶里公司由谭琼创立于2013年,总部设在广州,是专业的茶服务提供商,核心产品为原叶三角袋泡茶。茶里公司分别在奶茶等第32类商品、茶和茶饮料等第30类商品、茶馆和流动饮食供应等第43类服务上注册的3个“chali”商标。

而燊博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涉猎餐饮连锁加盟、品牌门店终端管理等业务的综合性企业,旗下拥有多个茶饮连锁品牌。

“茶里”奶茶被判侵权 罚款300万元

2018年,茶里公司发现燊博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官网、微博中使用了含“chali”的标识,在其特许加盟项目的宣传推广中、加盟店经营活动中使用了“chali chali(上下排列)”“chali茶里”等标识。2018年6月,燊博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两次发布原创文章,披露其加盟店逾700家。其运营的微博在同年8月发布的视频微博中披露其中逾400家加盟店的地址,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在2019年1月披露2018年全年销售奶茶逾1亿杯等信息。

茶里公司认为,燊博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其权利商标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权利人商标专用权。据此,茶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燊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茶里公司通过线上线下的经营活动使用权利商标,使权利商标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对于茶里公司在核定的涉案相关商品、服务上使用权利商标有了一定的认知。而燊博公司在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中使用被诉标识,通过信息网络对涉案特许经营项目推广宣传,并作为特许方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诉标识,对加盟店装潢、商品包装等使用被诉标识作出统一要求,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一审法院判决燊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茶里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茶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燊博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知产法院。燊博公司认为,饮料杯和包装袋属于服务工具,所使用的标识系对服务商标的使用,不涉及侵害涉案商品商标的专用权;一审判决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判赔,金额明显过高。

燊博公司表示,其对外宣传的1亿杯是第三方门店的数量,公司并未实际获得销售利润;对外宣传逾400家门店仅为选址,并未实际开设店铺。但茶里公司认为,即使燊博公司对外宣传1亿杯和数百家加盟店与事实不一致,那其应对该虚假宣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且,燊博公司在进行上述宣传的同时已获得了利益,就不应在遭受诉讼时主张自己没有获利而不需赔偿。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对于被诉侵权饮料杯和包装袋上的标识是服务商标还是商品商标的判断,主要取决于对该标识物质载体系服务工具还是商品包装或容器的判断。涉案特许经营项目中的店铺在提供现制餐饮服务过程中所售卖的茶饮料是一种可以带离经营场所的商品,经营中用于点单的饮品单属于典型的服务工具。

在茶里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与燊博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燊博公司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并不存在过高情形,法院予以维持。据此,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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