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鐘家被起诉商标侵权 已改名协茂森老钟家-第3页
目前“老鐘家”店招已经更换为“协茂森老钟家”,相关收银小票上的店名也已经做了修改。另外,记者通过美团APP进行搜索发现,此前的“老钟家成都名小吃”也同样做了更改,更为“协茂森老钟家”。
那么第一种情况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一审法院认为并不构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而案中“老钟家”与“老鐘家”尽管排列一样,但“鐘”为繁体,两者书写方式和汉字字形上也有区别。因此虽然读音相同,但标识所使用的字形、图形方面均不相同。两者并不相同也不近似。另外,法院认为,“老钟家”的面馆并未有分店,更未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加盟经营,也没有进行过广告宣传,其顾客群体和地域范围相对受限,注册商标并不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二种情况中,法院认为,收银小票、美团、大众点评APP中“老钟家”单子的文字描述及书写方式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同时“老钟家”三个字发挥着区别于其他“成都名小吃”店铺的作用,构成了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第三种情况,对于老钟家餐饮管理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老钟家”文字的行为,法院认为,其行为并不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审理范畴内,钟长华可以另案主张,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于钟长华的索赔,法院认为,钟长华未能举证证明因被控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数额。在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性质、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两者经营地相距数千公里,客观上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较小,餐饮公司侵权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最终法院酌情支持钟长华损失2万元。
对于一审法院判决,钟长华并不接受,其又在随后提起了上诉。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
在钟长华看来,无论“老钟家”与“老鐘家”字体如何有差异,但其读音以及表达的本质意思是相同的,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对于赔偿金的认定,钟长华认为侵权赔偿额明显偏低,不足以惩戒对方的侵权行为。同时称,对于企业名中“老钟家”的字号使用也应在侵权案中一并处理,因为其同样容易误导混淆。
对于该诉讼,记者走访了成都老钟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不过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办公,记者多次通过公司注册预留电话试图与其取得联系,但无人接听电话。
不过,记者在对其相关门店走访中发现,目前“老鐘家”店招已经更换为“协茂森老钟家”,相关收银小票上的店名也已经做了修改。另外,记者通过美团APP进行搜索发现,此前的“老钟家成都名小吃”也同样做了更改,更为“协茂森老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