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芝蓮商标侵权?被指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米记米芝蓮”被核准注册商标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向商标部门提出宣告无效请求,理由是米其林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米芝蓮”为其英文驰名商标“MICHELIN”的另一中文翻译,是“MICHELIN”系列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较高知名度。
近日,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作为原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董某某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结案信息显示,第三人董某某申请注册了“米记米芝蓮”商标,核定使用在果汁、奶茶等饮料类产品上,米其林公司认为该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MICHELIN”商标的翻译,故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在案证据显示,“MICHELIN”在我国多被译为“米其林”,由轮胎堆叠而成的白色卡通形象常出现在其轮胎产品的广告中。我国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曾多次认定“MICHELIN”商标在“轮胎”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米其林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1900年,米其林公司出版了包含餐厅、地图、加油站等汽车旅行信息的《米其林指南》一书,1926年开始以星级标注餐厅等级,而《米其林指南》最早在我国香港地区被翻译为《米芝蓮指南》。
2017年11月28日,“米记米芝蓮”被核准注册商标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向商标部门提出宣告无效请求,理由是米其林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米芝蓮”为其英文驰名商标“MICHELIN”的另一中文翻译,是“MICHELIN”系列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较高知名度。“米记米芝蓮”商标的注册,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和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评委裁定没有支持米其林公司的请求,米其林公司遂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裁定,并重新作出宣告无效裁定。
“MICHELIN”一般被翻译为“米其林”。然而,由于普通话与粤语的差异,在香港地区“MICHELIN”的中文主要被译成“米芝蓮”。根据米其林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包括《米芝蓮指南》(即著名餐厅指南《米其林指南》)、相关新闻报道以及行政机关的在先裁决,证明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米芝蓮”已经与“MICHELIN”的建立了对应关系,故法院认定“米芝蓮”是对“MICHELIN”的翻译。
法院认为,在“MICHELIN”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董某某将对“MICHELIN”的翻译词语作为商标注册,相关公众在看到“米记米芝蓮”商标时,极易联想到“MICHELIN”商标,不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同时也会破坏“MICHELIN”与轮胎商品间的密切联系,损害米其林公司的权益。据此,法院最终认定“米记米芝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予无效。
本案中,饮料类商品与轮胎商品的差异很大,为何“米记米芝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米其林公司对“MICHELIN”商标享有的权益呢?法院介绍,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会不断加强其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关联性,希望使消费者一看此类商品就联想到某个商标。
除了“米其林”与“米芝蓮”,由于方言的差异,很多国际品牌在内地与港澳地区有着不同的中文译名。比如“雷克萨斯”与“凌志”、“路虎”与“越野路华”、“凯美瑞“与“佳美”等等。而这也使得在商标注册上成为了可以被钻的空子。